【肇事逃逸罪】騎士撞後照鏡被控肇逃 因駕駛無究責作為獲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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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男在台北市騎機車不慎擦撞到停等紅燈的轎車後照鏡,呂見駕駛接下來20至30秒都沒下車反應,便騎車走人,事後卻被開出肇事逃逸罰單,挨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呂不服提告。
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指出,駕駛當下並無究責具體作為,故難認呂有肇逃意圖,因此判決撤罰;可上訴。 判決指,今年1月2日下午5時許,呂騎車行經忠孝東路與光復南路口時,擦撞正在停等紅燈的車輛左側後照鏡後,呂仍繼續前行至前方機車停等區,待綠燈後離開現場。
駕駛隔天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交通分隊報案,並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 警方依據畫面舉發呂涉有「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且「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呂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個月,同時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呂不服,提告主張,事故起因是機車在緩速前進時操控不當,導致機車右後照鏡輕微擦碰到汽車左後照鏡,但事故真的十分輕微,機車右後照鏡甚至沒有因此產生任何歪斜,且當下坐在後座的太太立刻回頭行童軍舉手禮代替他向該駕駛致歉,接著他再騎到機車停等區等紅燈等了20至30秒,待綠燈才繼續前行。
呂強調,整起事故過程駕駛都沒有搖下車窗或按喇叭,又或是有其他究責行為,另駕駛是後來發現後照鏡卡卡的,所以請保險公司處理,才會報警,因此他否認肇逃並請求撤銷裁罰。 裁決所認為,呂在事故發生後未留在現場,也未取得駕駛同意便駛離或報警處理,確實已違規,警方依法舉發,並由裁決依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開罰。
北院審理時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案發當時,汽車內有乘客說:「你跟他講一下啊」、「可以叭他嗎」,駕駛回:「不用啦,等下我下車看」,足認駕駛當時確實並無究責具體作為,且汽車後照鏡外觀僅輕微刮痕,肇事情狀輕微。 北院指出,雖呂肇事後處置或欠周全,卻難認有肇逃卸責意圖,自然不構成道交條例中所規定的「逃逸」,且駕駛也到庭表明不願追究呂的責任,判決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