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規定為何?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6個月,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3個月內,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執行機關(本院)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免除執行。
二、停止執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6個月,已進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3個月內,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執行機關(本院)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停止執行,停止期間,應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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