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 21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芷婕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芷婕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7日前,將友人曾水相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以統一超商交貨便之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陳少雲」使用,而幫助該詐欺集團掩飾渠等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提領轉匯一空。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114年3月25日提起公訴,於同年6月9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4年7月16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9日新北檢永列113偵63547字第1149069759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之戶籍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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