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保證金可委託他人代領-委任代領保證金狀

2020-01-30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0-1-2-20.html

委託他人代領需知

 
為確定判決之法院應即通知被告或代繳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原繳款收據前來具領。
其發還保證金之支票應指定原繳交之被告或代繳人為受款人,並應確實驗明具領人係原繳交之本人。若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繳款人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款款人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經出納人員核對無誤後應收回原繳款收據加蓋「已辦理退款之年月日」戳記,並開具國庫支票,指明原繳款人為受款人,在票面上劃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提兌時應先存入受款人之金融帳戶,始能領取。如代領金額在新臺幣拾萬元以下,其代領人為原繳款人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者,委託書得免經公證或認證,惟應切實查明確係其配偶或成年之直系親屬並具有代理權。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fuyen.com.tw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