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告 許碧真 被 告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刪除於民國109年2月9日、112年8月11日在馬祖資訊網中之貼文。㈡被告應在馬祖資訊網站張貼更正啟示(見本院卷第9頁),均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