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何季儒(即何璟榮之繼承人) 被 告 阮琇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萬5,000元,及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