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琬毓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潘琬毓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准予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振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