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竟低買高賣 房仲隱匿依詐欺罪判刑4、5月
2019-12-24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不動產加盟店負責人黃姓男子,五年前看上一處房地,明知曾發生跳樓命案,仍由員工鄭姓房仲用四百八十萬元低價購入凶宅,卻隱瞞訊息轉手出售獲利一五九萬元;新屋主後來得知是「凶宅」後提告。橋頭地院判黃姓、鄭姓房仲有期徒刑五月、四月,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二○一四年三月,黃看上一處房地,當時許姓屋主坦言,該處曾發生自殺案件,並在買賣契約書中註明有發生非自然身故事實,黃仍指示鄭買房。之後兩人尋覓買家,為求房地順利出售,在與有意購屋的鄭姓男子接洽時,未主動告知是凶宅,甚至在對方詢問時隱匿,讓鄭同意以六三九萬元買屋。
鄭姓新屋主付清買賣尾款後,把房屋登記兒子名下。沒想到,三個月後輾轉被鄰居告知,該房地是凶宅,查證後驚覺自己被騙,氣得報案提告詐欺。
鄭辯說,當時剛入行,該屋是他第一次房地買賣交易,不清楚相關規定,只負責簽名,沒得到好處。黃姓、鄭姓房仲矢口否認詐欺。黃辯稱,沒弄清楚法規,就他的認知,該物件不是凶宅,否認詐欺。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全案癥結點在於,黃姓、鄭姓房仲是否知情凶宅一事;前屋主表示,有當面與房仲提及自殺案件一事,也有在買賣契約上註明。黃也坦言,前屋主有提到母親因為癌症末期跳樓身亡。
橋頭地院認定,兩人用低價購入凶宅,隱匿訊息再轉手,嚴重違反誠信原則,考量他們願意買回爭議房地、彌補被害屋主損失,合議庭依共犯詐欺取財罪,判黃姓房仲有期徒刑五月,鄭姓房仲四月徒刑,分別得易科罰金十五萬元、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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