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楊千慧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千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並於114年6月30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