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聞報導,中秋前夕有業者疑將約 2,000 公斤「問題豬大腸」流入市場,負責人遭檢方50 萬元交保。本文整理案件事實、可能涉及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犯罪與行政裁罰、稽查與回收流程,以及業者與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協助你迅速掌握法律重點。
- 涉案產品:豬大腸(疑「問題產品」仍流入市面)。
- 數量規模:約 2,000 公斤,正值中秋烤肉需求高峰。
- 程序進展:檢方約談業者並以 50 萬元具保候傳,後續持續追查來源、流向及是否違反食安法。
| 法條方向 | 核心內容 | 本案關聯 |
|---|---|---|
| 食安法第49條(刑責) | 「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製造、販賣不符衛生安全標準之食品」等,即屬犯罪,不以已造成實際危害為必要。最高法院已統一見解:無須再證明抽象危險。 | 若「問題豬大腸」涉及來源不明、違反標準或加工流程不合格,則有 §49 評價空間。 |
| 食安法第28條(標示) | 食品、添加物、清潔劑及器具容器包裝之標示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違者處新台幣 4–400 萬罰鍰,重複違規加重。 | 若涉標示來源、保存、製程、有效日期等不實,主管機關得按次裁罰。 |
| 食安法第7、9條(自主管理與追溯) | 業者應訂監測計畫、保存文件、建立追溯追蹤;違者可處 3–300 萬罰鍰,情節重大可停歇業或廢止登錄。 | 本案若追查不到明確流向或文件缺漏,將觸及此類行政責任。 |
實務上,刑事與行政責任可並行:先由衛生機關依行政權限進行抽驗、下架、回收、裁罰;如涉及食安法第49條等刑事條款,移送檢方偵辦。對被害消費者,另可循民事求償(瑕疵給付、侵權損害)要求賠償。
一旦接獲通報或抽驗不合格,地方衛生局與食藥署通常啟動以下流程:源頭查核 → 產品封存 → 追查流向 → 立即下架/停止販售 → 公告資訊 → 回收或銷毀。若屬高風險(內臟類、冷鏈斷鏈、來源不明),回收與公告會較嚴格。標示不實者除裁罰外,仍需就不合格品完成回收與後續處置。
食安法第49條涵蓋「攙偽、假冒、違規添加、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標準之製造/販賣」等態樣;修法後不再要求證明「致危害人體健康」。最高法院曾作成統一見解:只要行為落入違規型態,即屬犯罪;量刑時再依規模、流向、風險、犯後態度(下架、回收、通報)等斟酌。這使稽查與刑事偵辦得以「快刀分辦」,避免證明困難導致執法落空。
- 看標示:來源、廠商登記、批號、有效日期、保存條件是否完整清楚;對「散裝」內臟製品更要留意。標示若誇張或含糊,屬高風險。
- 看溫控:內臟類高度易腐敗,務必冷鏈運輸、低溫存放;購買時注意是否全程冷藏。
- 索取發票:保留購買證明,必要時可供退換貨與求償。
- 有疑慮即通報:向地方衛生局或 1919 食安專線反映,利於快速下架回收。
| 面向 | 要點 | 疏漏後果 |
|---|---|---|
| 來源驗證 | 合作供應商資格審查、動物檢疫與合格屠宰證明、批批留存。 | 來源不明→ 食安法第49條風險升高;同時可能觸及標示不實裁罰。 |
| 冷鏈管理 | 收貨、倉儲、運輸與陳列溫度監測,低溫中斷即判不合格。 | 易腐品失溫→ 下架回收+行政罰,嚴重者涉 食安法第49條。 |
| 批號追溯 | 依 食安法第7條、食安法第9條建置追溯/追蹤,發票與出貨單據齊備。 | 無法回溯→ 3–300 萬罰鍰+停歇業風險。 |
| 標示合規 | 依 食安法第28條 標示真實之品名、原料、原產地、保存條件與有效日期。 | 不實或誇張→ 每件 4–400 萬,得按次累罰。 |
| 通報與回收 | 發現不合即通報轄區衛生局、主動下架回收與公告。 | 怠於通報→ 加重裁罰並影響量刑評價。:contentReference[oaicite:13]{index=13} |
消費者若因不合格食品受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或買賣瑕疵請求損害賠償(含醫療費、財物損失、必要支出等);團體事件可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介入協商或集體訴訟。對企業而言,除裁罰與刑責外,商譽與信用額度常是更大的隱形成本;危機處理上,建議即時下架回收、公告批號與銷售通路、提供退換與醫療協助、配合稽查與公開檢測報告,以降低信賴崩壞。
中秋檔期提升了肉品需求,內臟類又具高腐敗風險,使稽查與通報必須更前置、更密集。修法之後,食安法第49條不再要求證明健康危害才能入罪,有助於提升威嚇與速度;同時,主管機關也透過食安法第28條標示裁罰與 食安法第7條、食安法第9條追溯義務,建立制度性壓力,促使業者源頭把關、如實標示、快速回收。
就本案脈絡,若「問題豬大腸」涉及來源不明、違反標準或標示不實,除立即下架回收與行政裁罰外,仍可能落入食安法第49條的刑事評價;而業者是否主動通報、完整回收、提供批號名單並配合檢測,將直接影響量刑與社會觀感。對消費者而言,保留購買證明、蒐證並通報,是保障權益的起點。
聲明:本文依公開報導與法規資料撰寫,實際責任仍以主管機關公告、檢方起訴事實與法院判決為準。
法規/實務:食安法第49條(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攙偽、假冒、未許可添加即屬犯罪)食安法第28條 與標示裁罰實務(食藥署說明、行政院公報罰鍰附表)。食安法第7條、食安法第9條(自主管理與追溯,違者 3–300 萬&停歇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