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0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99號 債 權 人 廖健程 債 務 人 蔡誌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就債權人所請求利息部分,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證據,並無當事人間就借款利率之約定,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對債權人發生送達效力,債權人迄未補正,其請求利息之利率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