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男子王景玉4年前在內湖區隨機殺害北市3歲女童「小燈泡」,砍斷的頭顱落地滾動,引發社會公憤,但法院一審、二審、更一審,都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王景玉確定逃過死刑。
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年1月21日宣判,辯論時「小燈泡」的母親、立委當選人王婉諭曾出庭請求法官判處死刑,稱社會安全網尚未建立,且王無病識感,淚求判王死刑。
但更一審認定,王所犯是國際人權兩公約所定的「最重大之罪」,經台大、榮總鑑定,王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和正常人無異,不適用刑法19條減刑規定;但在依刑法57條點量刑條件時,認為王景玉長期患精神疾病,若接受治療和心理輔導,可降低再犯可能,無判死刑必要,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
檢方與被告都提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檢、辯的上訴理由都是在爭執事實,包括鑑定事項是否超過可鑑定範圍,是否適用兩公約等,不符合上訴三審的法律要件,因此依程序駁回上訴定讞。
2016年3月28日11時,王景玉持菜刀在北市內湖區隨機朝「小燈泡」頸部猛砍23刀,導致她頭頸分離當場死亡。
一審、二審都認為本案適用人權兩公約,精神疾病不得判死刑,予以減刑為無期徒刑;但更一審未引用兩公約,也認定不適用減刑,但考量可透過治療或心輔降低再犯可能,沒必要判死,仍處無期徒刑,判決今獲最高法院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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