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理由也有時間限制!
二、有時第一審法院收受聲明上訴狀後會要求於數日內出具理由,此時必須遵從其通知日數內;大部分法院是 直接移送第二審法院,俟第二審法院分案後始由承辦法官出函要求出具上訴理由,此時必須遵從第二審法院之指示期間內出具上訴理由書。
三、第一審上訴第二審並沒有如燦黃第三審般規定一定要在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所以不用擔心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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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