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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62 號民事判決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朱進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張慶安
永豐商業銀行
板橋民族分行
114年4月7日
25,640元
147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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