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詮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梅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5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萬2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