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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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可能被告
雇主想要炒員工魷魚,需要提前告知、給予換軌的時間,這是法定的義務;但如果是勞工想自請離職,需要提早告知嗎?不告知,會有什麼後果嗎?
依照《勞基法》第15條,不管你是簽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如果你想終止契約,都必須提前告知。若是定期契約,必須要在工作超過三年後才能終止,並且要在離職前30天事先告知;若是不定期契約,你隨時可以選擇終止,不過要遵守第16條的規定提前告知,也就是以工作資歷來區分:1.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就要在10日前先通知;2.一年以上三年未滿,就要20日前先通知;3.三年以上,就要30日前先通知。但,不告知也不能扣薪或請求預告期間的工資。
雇主炒魷魚沒提前告知,需要負擔預告期間的工資;但反過來,勞工自請離職沒提前告知,依法不需要負擔預告期間的工資(《勞基法》第15條要求勞工只需要遵守第16條的時間規定),所以雇主也不能以這個原因來扣薪水。而且,就算勞工沒有提前告知,依照實務見解離職在法律上還是有效的,雇主不能說,「喂!你沒先跟我講,離職不算數,回來繼續工作」!
雇主可能採取的法律手段,第一個可能是,如果因為勞工沒提前告知,導致雇主受到損害的話,仍然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員工身兼重要工作卻消失無蹤,導致工作無法如期履行而須支付他人違約金等等。
第二,消失的員工帶走你的營業秘密,這時候你可以選擇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2條請求賠償,比起民法,好處是你的賠償額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3條會比較好舉證,而且最高可以加三倍請求。而偷走營業秘密,可能還一併涉及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第342條背信罪,你也可以提起刑事上的告訴。
《勞基法》意在衡平勞、雇雙方間的利益,但針對員工離職的部分,法律較不利於雇主,因此,透過契約來補法律的不足,對雇主來說就顯得相當重要。例如在勞動契約裡就寫清楚「未預告離職應負xx賠償」,來吸收臨時人事轉換的成本。
而針對洩漏營業秘密的部分,最大的重點是雇主自己要思考清楚「哪些資訊是自己的營業秘密」,並且預先做好保密措施、契約上的保密規範,才有機會在訴訟上主張該資訊屬於秘密,邁向勝訴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