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簡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徐正男 相 對 人 張嘉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8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