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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521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建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建山於民國111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04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9日止累計378,189元正未給付,其中367,061元為本金;11,03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5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7061元
蕭建山
自民國114年08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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