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趙起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參佰捌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