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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砂石車司機收賄 國道警楊蘭裕判刑6年6月定讞

2019-12-24
男子楊蘭裕任職國道公路警察局期間,利用取締違規砂石車機會放水並收賄新台幣5萬餘元。二審考量楊男否認犯罪,未見悔悟,判刑6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民國101年6月間,楊蘭裕支援第六警察隊樹林分隊勤務,於高速公路取締違規超載砂石,刻意扣留杜姓駕駛證件,但未當場開單,以此暗示杜男應主動聯繫交付賄賂。判決書指出,楊蘭裕在外投資失利及親人相繼過世,且積欠大筆債務而需錢孔急。

楊蘭裕見杜姓駕駛遲未聯繫,透過杜男同業轉達「大家作個朋友,請趕快處理」等訊息,杜男因此透過他人支付楊蘭裕新台幣1萬5000元現金、茶葉、貢丸、魚丸等賄賂。

102年9月,楊蘭裕派任第六警察隊龍潭分隊,又以借款之名向杜男收賄2萬2000元,期間還傳「魚幫水、水幫魚,今日你幫我,改日我回報你」等訊息給杜男,承諾不舉發違規,另以公關費名義向張姓駕駛收賄1萬5000元。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等罪,判處楊蘭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楊男觸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考量楊男否認犯行、收賄數額非鉅大,改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3年。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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