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精障男尾隨女童並猥褻臀部遭訴。他出庭時否認犯罪,卻未獲台北地院採信,但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判刑2年;另因他案發前曾擁抱另名女童,又於案發後「掏槍」給少年看,故要求他出獄後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可上訴。
判決指,2018年5月2日晚間6時許,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的男子見身穿國小制服的女童獨自返家,尾隨進入公寓後正面環抱女童並撫摸臀部,女童雖掙脫,仍被男子再度拉住並撫摸臀部數次。
男子到案後自承案發前曾在路上看過女童,覺得很喜歡所以跟蹤過幾次,當天見女童打開公寓大門尾隨進入是為了要摸女童,但女童尖叫並掙扎後嚇到他,便鬆手。
合議庭依據女童在警詢、偵查時證稱,認為男子想要觸摸女童的性慾強烈,僅因擔憂處罰,一直尋求不被發現的機會與場所,否則不會多次跟蹤女童,並見女童打開大門,隨即尾隨進到樓梯間猥褻。
故男子已觸犯侵入住宅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但審酌男子父親賠償20萬達成和解,並向女童道歉,且男子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判刑2年。
合議庭另因男子曾在本案發生前擁抱另名女童,本案發生後又「掏槍」給少年看,還問「可以摸你的嗎?」認為男子在案發前、後對兒少皆有猥褻犯行,加上男子父親也承認兒子一直以來都比較喜歡與國小學童互動,故認定男子可能再度猥褻兒少,因此要求出獄後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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