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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拿回擔保金需聲請-民事聲請返還擔保金狀(附催告行使權利函)

2020-01-17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html

符合以下原因就可以聲請領回擔保金

 
1.如果在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執行程序實施前就撤回執行,可以要求執行處發給你證明書,就可以直接拿證明書向提存所領回你的提存款。

2.債務人拿給你同意你領回擔保金的同意書,經過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返還確定。

3.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民事訴訟判決你全部勝訴,或者聲請支付命令確定或者你在訴訟當中和債務人達成和解、調解成立,債務人應該給付你全部債權,或者雖僅應給付你部分債權,但當場在和、調解筆錄內聲明同意你領回提存物。

4.如果沒有以上原因又官司敗訴確定,你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收到存證信函後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並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程序及聲請裁定撤銷原來的裁定,等到債務人沒有在時間內行使權利及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確定後,就可拿這些證明資料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許發還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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