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損害賠償
申請再審
判決出爐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淑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47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139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大愛台北徵信社 www.sk2you.com.tw
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
引用來源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