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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聲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

2019-10-17

引用來源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S

  • 損害賠償

    申請再審

    判決出爐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淑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47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139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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