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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通姦罪要除罪化的原因?大法官:通姦罪違反比例原則問題

2020-06-1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五月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有關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規定違憲,立即失效。即日起,我國通姦除罪化。 

2002年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曾對《刑法》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本次是通姦除罪化二度釋憲,由19名法官及6位通姦罪當事人,認為違反憲法比例及平等原則而提出。為此,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院長許宗力,首度打破慣例,率所有大法官到憲法法庭宣示「通姦罪」違憲。 

大法官解釋,《刑法》第239條違反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反平等原則,兩者均違憲,因此變更18年前的554號解釋,法令即日起失效。 

釋字791號解釋記者會中,媒體詢問,為什麼釋字554號解釋合憲,如今違憲,18年來怎會有此差別?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回應,隨著社會自由化,在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性自主權的重要性更加受到重視,婚姻乘載的社會功能趨於相對化,因此做出本解釋。 

媒體問,此案通過後,對家庭關係是否有劇烈改變?大法官是否有考量到高達8成民意反對廢除通姦罪?林輝煌舉例,從韓國2015年宣告通姦罪違憲後,通姦的比例並沒有因此而增加。他強調,大法官做出的解釋,是本於憲法保障人權,本質上是司法權的行使,與多數民意的反對沒有很強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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