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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佔餐廳廁所、又在餐廳抽菸跟亂吐檳榔汁,二審逆轉判處強制未遂罪

2020-06-29



台中市王姓男子等八人跑到旅店的餐廳,強佔座位叫囂、霸占廁所、抽菸亂吐檳榔汁,藉此強索紅包,把客人都嚇跑,業者憤而提出強制罪告訴;台中地院卻認為亂吐檳榔汁等行徑,「是個人生活習慣不佳且不尊重他人」,沒妨害營業犯意判無罪。但台中高分院認為,這群人的惡行,足以讓餐廳員工感受畏懼,已達到滋擾營業程度,將其中五名成年人各判處拘役三十日至五十日不等。

二審法官認定已達滋擾營業
律師事務所判決指出,台中市西屯區一家旅店有一百八十萬元債務糾紛,男子「小昱」介入協商,以一百二十萬元和解,王男得知後,認為旅店只給小昱六千元紅包太少,「有被糟蹋感覺」,於是夥同七人(三人未成年另於少年法庭審理),二○一六年六月間到旅店附設餐廳,要求老闆再給紅包。

老闆指控,部分座位已被預訂,八人卻執意強占座位,店員勸阻無效報警,員警盤查八人身分後離去,這群人又拍桌叫囂、霸占廁所、抽菸且亂抖煙灰、檳榔汁故意吐在地上,客人嚇得紛紛離去,店員再度報警,員警把八人帶走,老闆並提出強制罪告訴。

王男等五人否認犯行,辯稱單純用餐,抽菸又亂吐檳榔汁,是個人衛生習慣差,沒有霸占廁所與座位,台中地院審判長法官吳幸芬、法官江彥儀、李宜娟,以沒證據證明這群人有鬧事行徑,兩人使用廁所約一小時有可能是身體不舒服,至於抽菸亂吐檳榔汁,是個人生活習慣不佳且不尊重他人等,將五人均判無罪。

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律師審判長法官何志通、法官石馨文、許月馨認為,八個人用餐,卻一至三人坐一桌,且占用廁所達一小時,多名客人無法使用廁所,已達滋擾餐廳營運程度;此外,八人抽菸、隨地吐檳榔汁等惡行,足以讓餐廳員工感受畏懼,雖因警察二度到場而中輟,仍構成強制未遂罪,依此撤銷原判,將五人依強制未遂罪判處拘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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