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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保護秘密之需要-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狀

2019-12-16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2-1.html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但本案裁判確定後,應向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關於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失其效力。
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時,除聲請人及相對人外,就該營業秘密如有其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法院應通知撤銷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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