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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對公車司機「比中指」火爆女依公然侮辱罪判罰7000元

2020-08-25


賴姓女子去年在基隆市仁五路公車站前,見與她有官司糾紛的簡姓男子開著303路線公車,多次對簡「比中指」,還嗆簡:「你只會欺負女人,孬種」。基隆地院認定,「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有強烈侮辱他人的意思,近日依公然侮辱罪判處賴女罰金7000元台幣。

判決指出,賴女與簡男之前有妨害名譽官司,去年5月間晚間9時許,見簡開303號基隆市公車,停在「仁五路」公車站前。

當著多名候車乘客的面前,多次對簡比中指,還嗆罵簡:「你只會欺負女人,孬種」。

簡不甘受辱,拷貝車上行車紀錄器畫面,控告賴女公然侮辱罪。

檢方勘驗行車紀錄器後,認定賴女朝簡「比中指」與罵簡孬種,足以貶損簡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將賴女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法院認為,當今社會通念,「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強烈含有侮辱他人的意思;至於,「孬種」則罵人懦弱、無能的用語,指人凡事畏首畏尾、怕東怕西,具有貶損之意,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為目的言語。

判決指出,賴女「比中指」,又罵簡「孬種」的舉動與言語,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依公然侮辱罪判賴女罰金台幣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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