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俊宏於2000年間,擔任全民電通及全民電通轉投資子公司台灣大業公司董事長,因當時全民電通另家轉投資子公司寰球多媒體財務危機,無法支付員工薪資,張俊宏又有龐大私人債務待償還,就私下向黃崇仁、趙藤雄分別借款1400萬、2000萬,將其中1450萬元存入台灣大業帳戶,支付寰球多媒體員工薪資等。
不過,檢方獲報查出,張俊宏卻吞下借款中的957萬元,造成台灣大業公司損失,因此對他提起公訴。
張俊宏出庭否認犯行,辯稱公司大、小事不可能完全知情。台北地院不採信,將張俊宏判刑1年2月,經減刑後判刑7月。上訴後,高院仍認定張俊宏有罪,判刑7月。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依據黃崇仁、趙藤雄和多位證人證詞,以及張俊宏帳戶交易明細表、台灣大業公司帳證等資料,認定台灣大業的大工章都是張俊宏保管,台灣大業、全民電通、寰球多媒體公司的資金調度、銀行資金取款等事宜(包括款給黃崇仁、趙藤雄等人),張俊宏均應知情,認定張俊宏否認犯行不足採信,今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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