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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爽「撿屍」 還狡辯女子對他主動 依乘機性交罪判刑4年

2020-01-31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劉姓司機於錢櫃台北敦南店飲酒作樂外載送酒醉女子返回內湖住處,未料劉藉機「撿屍」。但劉到案反而辯稱是女子主動,「我有反抗,但推不開她」;士林地院拒絕採信辯詞,重批劉空言狡辯,依乘機性交罪判刑4年,可上訴。

本案發生在2017年7月22日凌晨2時50分,劉男將酒醉女子載回住處,見有機可乘,3時26分先致電告知女子同事「將她送到家,已準備下車了」,後卻將車開進暗巷內,再進入後座性侵,待清晨5分29分才拿女子證件確認地址,將人送回家。

劉男到案後否認性侵,辯稱當時叫酒醉女子1、20分鐘都叫不起來,又找不到正確地址,才開到巷子內,坐在前座玩手遊,女子隔一陣子醒來,要他到後座相陪,待他坐到後座時,女子跨坐在他的大腿上,並將自己的上衣與內衣往上拉,且主動奉上胸部,還問他是否喜歡。

劉男接著說,女子拉下他的褲子到大腿上緣,也把自己的褲子往下拉,雙方性器摩擦約10分鐘,但沒有插入,當下「我有反抗,但推不開女子」,後來路旁有些人出來運動,他主動跟女子說這樣不好看,就將女子移到旁邊,讓女子繼續昏睡,再將女子送返家。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合議庭拒絕採信辯詞,認定劉男利用女子酒醉意識不清之際,乘機性交,審酌劉男身為計程車司機,有平安載送乘客到達目的地的職責,卻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性慾,利用清晨人煙稀少將女子載到荒僻道路旁性侵,可見毫無尊重他人性自主權意識。

合議庭在判決書末痛批劉男自我控制能力低落,不僅對女子造成難以抹滅的創傷,也損害職業駕駛的公眾形象及社會安寧秩序,犯後又否認犯行,且至今未向女子道歉、和解或賠償,堪認態度不佳,毫無悔意,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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