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開也要罰!
據了解,阿倫向陳女借車後,去年12月間,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影片,民眾的車子(下稱它車)行駛於忠明南路往南方向,到復興路二段路口直行中線車道上,陳女的車突然在它車左側車道出現,貼近它車,強行跨越雙白實線變換車道插入它車前方,它車被迫緊急向右閃避讓行,差點撞上右側車道的其他車輛。
經它車的駕駛人擷取行車紀錄器資料提出檢舉,三分局員警認定「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俗稱逼車行為,犯行確定,開罰1萬8000元、記違規點3點、參加道安講習及吊扣牌照3個月,吊扣牌照3個月部分是處罰車主,經陳女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告知監理單位駕駛人是阿倫,阿倫也出面承擔罰單1萬8000元、記違規點3點、參加道安講習,且已繳納完畢,但吊扣牌照卻是罰車主,陳女說車子不是她開的,為何要罰她?對她十分不公平。
法官說,該法條立法目的,考慮到汽車不能隨便出借,車主必須對汽車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篩選控制,不能無條件出借或提供他人出現危險駕駛,否則無異提供犯罪者犯罪工具,徒增道路交通風險,且這是立法諸公的權限,非司法機關所能置喙,陳女無法舉證自己無責,車子使用非她授權,否則就要負起責任,陳女訴請撤銷該處分,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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