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心存歹念
檢方認為,陳冠霖既已知造成死者不能抗拒即將死亡的情形,不顧念與死者舊情將其送醫,反而趁死者陷於不能抗拒的情況下,盜取其錢包內現金購毒吸食。
之後又假冒死者身分,傳簡訊營造死者仍存活情狀,使其得以任意支配花用死者財物,為此檢方要求院方能一一依法量刑。
檢方強調,陳冠霖所犯強盜殺人罪部分,是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何況陳冠霖事後有滅證逃避刑責的作案方式,顯示陳冠霖有逃亡之虞,且陳男所犯竊盜罪部分是短時間多次犯案,亦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因此陳冠霖原羈押原因仍存在,建請新竹地院於本案起訴後,繼續羈押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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