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記者林嘉東攝
不要隨便對人比中指,當心吃上官司!
蘇姓男子今年3月間騎重機,不爽被汽車駕駛按喇叭,竟騎到轎車右前方後,伸手朝詹姓汽車駕駛比中指。基隆地院認定,「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有強烈侮辱他人的意思,依公然侮辱罪判處蘇台幣6000元罰金。
判決指出,蘇男今年3月間騎重型機車,行經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台二丙線往基隆方向,不爽詹姓汽車駕駛對他按喇叭,騎至詹駕駛的汽車右前方,伸左手對詹比中指。
詹不甘被蘇比中指,報案後調得路旁監視器,拍到蘇男比中指的影像後提告。檢方調查後依公然侮辱罪將蘇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當今社會通念,「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強烈含有侮辱他人的意思,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依公然侮辱罪判蘇男台幣6000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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