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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免扶養
吳男的子女主張,父親吳男與母親侯女1984年2月結婚,父親婚前就有賭博酗酒惡習,雖有工作收入,但仍不足自己花用,兩人與母親的生活費用,全仰仗母親從事家庭代工的收入、娘家接濟以及向公婆借貸。
1995年間,父親更加變本加厲,經常出入酒店、舞廳,並申辦信用卡到處借貸,導致家中時常友人前來催收債款,母親的帳戶更遭吳男盜領一空,甚至在2000年7月間,父親更因外遇,而與母親離婚。
子女倆認為,父親未給母親撫養費,2人全由母親獨自一人拉拔長大成人,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因此向法官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審理時認為,吳男針對2子女的指控均未否認,並同意免除2人撫養權,因此認定2人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請求免除對於吳男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