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案在一樁,竹東鎮長羅吉祥涉賄選 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羅吉祥:會上訴捍衛名譽與清白
羅吉祥聲明,會在收到判決書後,一定會依法提起上訴,捍衛自己與各里長的名譽及清白。
對於宣判的結果,竹東鎮長羅吉祥強調深感訝異,也感到非常遺憾,他強調絕對沒有買票賄選的行為,相關各位里長也在法庭上供證稱與本人並無任何買票賄選之行為,法院的判決,因為還沒有收到判決書,也不知道判決的理由是什麼,不但是對本人,對各位里長而言,也都是一個錯誤而無法令人接受的判決。
這起肉粽型賄選案件,羅吉祥除了針對里長以3萬元綁樁,也會贈送茶葉給鄰長,或發放千元工資給走路工。不過,走路工部分,檢方偵辦時認定發放的文宣金額過高,但法官卻認為檢方忽略發送選舉文宣品需逐戶送達到各住戶(選民)手中,非定點發放或到家戶郵筒。
判決書指出,羅吉祥去年在擔任新竹縣議員期間,投入竹東鎮長選舉,為求勝選,交付42萬元給鍾姓里長,由鍾分別交給竹東地區13位里長,以每人3萬元綁樁,要大家「幫忙一下」、「支持羅吉祥」。之後,羅吉祥又親送3萬元給范姓、陳姓里長,但遭兩人當場拒收。
加上檢方偵查時認定竹東鎮長選舉,羅吉祥的另名競爭對手吳勝松,兩人竟有相同的樁腳,且這些樁腳竟同時幫羅、吳兩人買票。依照現今選舉實務及一般經驗法則,極不合理且矛盾。
另外,法官指出,此案發放文宣者均由里長自行選任鄰長或熟識的里民發放,本身存有一定的熟識度與信賴關係,候選人若硬性要求事後回報機制,並無實質上的意義與必要。
法官認為,羅吉祥發放3萬元給里長綁樁,3萬元已經是一名里長薪水的三分之二,客觀上足以動搖或鞏固投票人的投票意向,認定里長收賄部分,違反選罷法交付賄絡罪,但發放文宣工資走路工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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