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障礙,但已可到場或答辯! 公務員懲戒法第7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86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 被付懲戒人原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或因疾病不能到場,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現因該等原因已經消滅,而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撤銷原來停止審理程序的裁定,請求繼續審理。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legalweb.com.tw 聲請撤銷停止審理程序裁定狀(被付懲戒人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或疾病已經痊瘉或雖未痊瘉,但已可答辯或到場)
公務員懲戒法第7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86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 被付懲戒人原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或因疾病不能到場,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現因該等原因已經消滅,而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撤銷原來停止審理程序的裁定,請求繼續審理。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legalweb.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