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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商標被模仿了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侵害商標權)

2019-12-02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9.asp

商標法明文規定!

 
台灣商標法第62條明文規定:『未經過商標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已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因此就條文內容而言,該條為侵害商標權之擬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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