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西門町開槍擊斃拒捕男 無罪定讞
引用來源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06632
判決指出,2013年8月13日,黎男在新北市中和區拒絕盤查,開車撞倒警用機車後逃逸拒捕,警方一路追捕至西門町,當時正在附近處理民眾路倒事件的萬華分局張景義獲報加入圍捕,朝黎男的車輪連開2槍,1發子彈意外穿過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黎男送醫不治。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黎男家屬控告張員涉業務過失致死,北檢曾2度處分不起訴,但都被高檢署發回,北檢第3度偵查後,認定張員沒有開槍的急迫性,有過失責任,將他起訴。
法院認定,黎男是毀損公物的準現行犯,黎男駕車在人行道上疾駛,撞開阻車石才暫時停下,嚴重危害民眾生命,張拔槍喝令黎男下車,黎不下車也不熄火,仍保持可隨時加速移動的狀態,張員站在車子右前方,見車輛還在移動,隨時可能加速危及路人,情況急迫刻不容緩而開槍嚇阻,當下已無更適合的替代警械,確有急迫需要,屬合理使用警用配槍。
彈道也顯示,張員開2槍,第1發擊中副駕駛座前方的右前輪,車輛仍繼續移動,第2發從接近副駕駛座前輪上方的右前擋風玻璃貫入,擊中黎男右腹部,法院認為張顯已盡力減低子彈對黎男與行人可能的危害,符合比例原則;且第2發位置靠近副駕駛座後照鏡,當時車輛突然移動、張員閃身,開槍過程發生在一瞬間,認定張並非未注意避免傷及要害,一審判處無罪。二審仍判張景義無罪。
檢方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提出2件與本案無關的案例做為上訴理由,且速審法規定一、二審皆判無罪者不得上訴,檢方上訴理由不足且不合法,因此駁回上訴確定。
民事方面,張景義一審期間已道義給付死者家屬80萬元「幫助對方年幼的小孩」,家屬另提國家賠償,向台北市警局求償244萬元,北院去年10月認定是因黎拒捕,張才會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無過失,也未延誤送醫,判家屬敗訴。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