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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地址、居住不明可向法院申請-公示送達聲請狀

2019-11-29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6.asp

公示送達 不必再花錢登報!

 
因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或者住、居所不明時,聲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用登報或登載於網頁等公示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有關法院依職權公示送達,早於95年即可於司法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無須刊登報紙,惟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則於106年5月23日司法院函臺灣高等法院後,亦得於司法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故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原要自行支付刊登報紙約350-800元,甚或依字數版面計算之費用,目前都由法院直接以網路公告即可,既省事也為民眾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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