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再審之原因時,被再審法院駁回即可提出此聲請! 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反面解釋,原不得再為抗告,其有再審之原因時,固得聲請再審,但再審法院認其再審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時,即係再開並續行原抗告程序。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legalweb.com.tw 民事抗告狀(駁回再審裁定之抗告)
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反面解釋,原不得再為抗告,其有再審之原因時,固得聲請再審,但再審法院認其再審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時,即係再開並續行原抗告程序。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legalweb.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