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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12萬特別費 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在判葉世文 8年

2019-12-06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前營建署署長、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及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案,均已判刑定讞,目前人在監執行中;檢調另查出,他於2008年至2014年間擔任署長及副縣長時期,涉及詐領特別費、縣政業務費12萬3079元,桃園地院今天審結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再判處葉世文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7年,不法所得均沒收,可上訴。

檢調查出,葉世文於2008年9月20日及2013年6月間,擔任內政部營建署署長時,為了詐取署長特別費,在無足夠單據可供核銷的情況下,要求李姓署長室秘書取得餐廳已蓋店章的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後製造公文核銷,共詐得2萬4400元。

檢調進一步發現,葉世文於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間擔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期間,為了詐取副縣長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利用相同手法讓洪姓副縣長秘書、吳姓工友製作登載不實餐敘、贈禮對象的公文核銷,共詐得9萬8679元。

葉世文雖辯稱,沒有指示下屬進行不實核銷、部分消費情形已經不記得,但調查發現公文上所載的部分餐敘、贈禮對象不可能在當時與他餐敘及收禮後,葉世文又改稱部分單據是工友、秘書誤載餐敘對象及用途,自己很忙、公文沒看就蓋章。

法官調閱相關證物及李姓、洪姓秘書及吳姓工友、餐廳老闆等人證詞,認為部分單據金額不合理、消費頻率過於密集,與葉世文當時行程難認相符,足以認定這並非公務上支出, 合議庭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葉世文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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