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無法推斷何時罹病
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林女主張,2016年5月20日向遠雄人壽投保「遠雄人壽美滿致富2增額終身壽險」, 並附加「遠雄壽超好心B型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遠雄人壽保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遠雄人壽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即A、B、C附約)。
林女說,投保前,並無乳房疾病就診紀錄,因友人罹患乳癌,建議她進行篩檢,才於同年7月26日至北市內湖一家診所進行乳房超音波檢查。醫師發現她的左側乳房異常,當天進行切片手術,同年8月9日確認罹患左側乳房惡性腫瘤,8月26日、同年9月23日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分別進行左側乳房部分切除術及腋下淋巴部分切除術、左乳房全部切除術。
林女認為,依B附約第8條約定,遠雄人壽應給付她重大傷病保險金新臺幣50萬元, 依C附約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等規定, 應給付她住院日額保險金1萬元、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1萬元、住院慰問保險金7千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3萬6141元、手術費用保險金6萬6116元,合計62萬9257元。因遠雄人壽拒付,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遠雄人壽應如數支付。
遠雄人壽則指出,依林女提出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病歷資料,其罹患腫瘤大小為9公分×5公分,外表已可觸摸甚至隆起,按惡性腫瘤直徑倍增時間是4-6個月或120-130天、單一癌細胞需經過30次分裂倍增才能達到1公分的臨床病理經驗推斷,林女在投保前應已罹患左側乳房惡性腫瘤,因林女是「帶病投保」,因此沒有給付保險金責任。
高等法院認為,林女從1993年元旦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並未因乳房疾病到醫療院所就診過,林女向遠雄人壽投保後,確於2016年8月9日確診為左側乳癌,後來進行相關切除手術,可見得投保前,林女不知道已罹患該乳房疾病。
雖然遠雄人壽堅稱林女投保前即罹患乳房惡性腫瘤,但臨床上經常摸不出來,投保前有可能沒有發現,加上台大醫院也認為無法無法僅憑林女投保後的就醫資料,鑑定林女是否投保前即知道已患該疾病,此外,台北榮總也認為林女雖曾向仁愛醫院表示乳房不適,但也無法推斷林女何時罹病,或何時發現,因此林女依投保契約規定要求遠雄人壽給付保險金62萬9257元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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