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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也能繼承-家事聲請狀-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

2019-12-12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4-20.html

如何才能辦理繼承!

 
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之人,如已經出養之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均無繼承權可言。

表示繼承之期間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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