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店員工互毆 遭判賠
台中市清水區梧棲漁港內餐廳「阿東的店」負責人「阿東」,2017年4月某日酒後坐在鄰居「海中寶」餐廳後方流動廁所前階梯,影響海中寶餐廳客人上廁所,經客人反應不敢上廁所,海中寶員工阿國出面請阿東離開,雙方拉扯毆打,阿東被判拘役40日,且請求200萬賠償,阿東表示那一場打架他傷得更重,請求抵銷,法官判處阿東須賠償3萬350元,阿東也受傷是否求償,與本案無關。
台中地院判判決書指出,「阿東的店」負責人阿東,前年4月某日晚上7點多應該是餐廳正忙碌的時候,他喝了酒,坐在隔壁海中寶餐廳後方流動廁所前階梯,驚嚇了多位海中寶的客人,客人反映廁所前有醉漢不讓他們上廁所!
阿國是海中寶服務人員,經客人反應後前往處理,請阿東離開遭拒,出手想拉他離去卻發生鬥毆事件,阿國控告阿東傷害罪,阿東被判處拘役40日,阿國又提起民事賠償要求200萬元,阿國說他前胸壁4處抓傷各11公分、10公分、12公分、14公分等傷害,醫藥費350元,加上大家是鄰居懼怕阿東繼續以惡言相向,鎮日心神不寧,身心受創,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199萬9650元損害,總計200萬元。
阿東辯稱他先遭到阿國腳踹、拉下階梯,當時重心不穩,為求穩住身體,伸手拉扯原告胸前衣服,不慎被他指甲劃傷,他的醫藥費僅300元,可見傷勢輕微,他自己則是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至今還未完全康復,需再進行1次手術取出鋼釘,且他刑事案件經判處拘役40日,易科罰金4萬元,已經已經判很重了,爰請求准予免賠。
法官認為,被告的傷勢,是被告得否行使權利的問題,不妨礙原告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刑事判決已對犯罪確認,且施以刑罰,被告所辯不可採。
但審酌雙方財力均不佳,精神慰撫金降為3萬元為適當,加上醫藥費,總計應賠阿國3萬35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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