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郭永富A近百萬元郵票 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6月
2019-12-23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判決書指出,郭永富於2013年初至2016年4月擔任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主任,該處常購買郵票寄送裁決書給車主,郭男伺機A走郵票共99萬7040元,其中的44萬1118元郵票,用八五折賣給不知情的店家,得款37萬4951元。
2014年12月間,他以裁決處的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辦新門號搭配0元手機方案,取得市價2萬餘元手機,不過,中市政府規定,主任秘書以下人員,如因業務的特殊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才能申請手機,且通話費每月最高僅可報銷500元,郭男遂心生一計,在簽呈上偽填「申請網路系統設置」,上級長官沒有詳閱而核准,他將手機據為己有,全由公帑支付,月租費共5萬2679元,2016年4月調任中市政府交通局交通行政科股長,也沒把手機移交給新主任。
2016年11月,他得知郵票短少一案恐東窗事發,趕緊跑到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首,裁決處政風室當時也發現手機一案,請他交出S5手機,他也趕緊把鯨吞的99萬餘元郵票,以及月租費5萬餘元繳還給裁決處。
台中地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論罪,這兩項罪名,可分別判處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以及7年以上徒刑,但考量他自首並繳回財物,坦承錯誤、態度良好,輕判徒刑4年6月,他上訴二審,宣稱自己因此案離職,喪失公務員職務,妻子不諒解而離婚,已付出相當大代價,聲明法院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給他減刑或緩刑,台中高分院卻認為,他的貪污行徑並無值得憫恕之處,也不符合緩刑要件,維持4年6月,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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