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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涉賄選 高院依賄選罪判刑4年半

2020-01-17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無黨籍的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被控在2014年透過競選重要幹部呂文燦等4人,涉以免費餐會方式賄選,新北地檢署在她當選後即提出當選無效訴訟訴訟,判她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市議員資格,檢方另依賄選罪起訴她,高等法院認定呂文燦等人以免費餐宴招待選民,張晉婷知情並容許,斥責她敗壞選風,今判張女4年6月徒刑。

張晉婷在2014年「九合一」的新北市議員選舉中,原本爭取民進黨提名參選新北市第二選區市議員,但黨內初選失利,張脫黨改以台聯黨籍參選並順利當選,但議長投票時被指控跑票,遭台聯開除黨籍,因此以無黨籍身份參選並獲選市議員。

新北檢方指控,張晉婷為求連任,指示呂文燦等人涉嫌從2014年9至11月,以座談等名義,於新莊、林口舉辦10次免費餐會拉攏選民,每次1至11桌,餐價從5000至5萬元不等,更有一次席開38桌,總計花費41萬餘元,張再於餐會現身拜票,因此對她提起當選無效訴訟。

張晉婷則主張,她在投票前的民調均處於當選名單內,沒有必要賄選,且10次餐會加總也僅80桌,有投票權的選民僅28人。她並強調,未同意或授權,更不知幹部以餐會方式賄選,也未同意給款。但一、二審都不採信張晉婷辯詞,均判她當選無效,全案定讞。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新北地院審理時,張晉婷否認賄選,呂文燦等人舉辦餐會她事先不知情,該行程對她而言只是一個行程而已,對她而言,只是單純跑一個行程,並未授意舉辦賄選餐會,她參加餐會不可能問是何人所舉辦,而且參加餐會者皆非具選舉權之人,更何況選民不至於僅因一個餐會即決定投票給她。檢方另以張晉婷涉賄選罪,將他起訴。

合議庭則認為,總部花費都要向吳建民申請,吳也必須向張晉婷報告,張晉婷至少在10月初就已知這不是座談,而是賄選,不但沒阻止,還到場拉票,並支付後來的餐費補貼,認定她知情、參與以免費餐會方式賄選,判她4年6月徒刑。

張晉婷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院採信一審判決理由及刑度適當,今駁回張女上訴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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