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侵害配偶權共有9筆結果
莉婭(現藝名:陳緗妮)14日反控「國民女友」祈錦鈅介入自己和謝和弦的婚姻,祈錦鈅被冠上小三氣得公開對話截圖,並要求對方3天內道歉,16日她大方和謝和弦合體直播,雙雙澄清此事。謝和弦表示自己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直言自己可能根本就不應該結婚,「我昨天有罵她,這樣就跟我前妻一樣,沒搞清楚就罵!」 謝和弦看到祈錦鈅在IG開直播,大方接受對方邀約上線合體,開頭就向祈錦鈅道歉:「我不想要跟大家講這種鳥事,所以我只能跟你一直道歉,我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他透露莉婭就突然間暴怒,但兩人事前並沒有吵架,平常回祈錦鈅訊息時完全沒有遮掩,莉婭就在旁邊,也都知道他的密碼,因此不懂為什麼會突然鬧這麼一齣,無奈笑說:「我還是不要結婚好了啦! 對於莉婭無故牽連好友,謝和弦坦言當下震怒:「我昨天有罵她,這樣就跟我前妻一樣,沒搞清楚就罵!」但也透露莉婭對此事的確很生氣,讓祈錦鈅相當意外,他則說:「我就跟你說,可能你太有威脅性了。沒關係啦,這件事不會影響到我和你之間(的友情)。」 謝和弦表示,過去大家相約都是有其他朋友一起,如今鬧出這件事也覺得要坦蕩蕩出來面對,也再次向祈錦鈅道歉:「我必須跟你慎重道歉,家裡的事情沒有處理好,影響到你,而且我也覺得她講你的事情沒有查證,這樣是不OK的,我自己會關起門來修理她!」最後女方表示情緒並未受到影響,也感謝謝和弦願意出來面對,但莉婭至今仍未道歉。 以下為【侵害配偶權】常見Q&A Q1:蒐證是否合法? A:蒐證須注意比例原則,需有合理的蒐證動機,外遇蒐證本身容易觸犯刑法,如果對方主張違法取得證據,是可以反過來提告的。 Q2:配偶外遇,可以請求多少賠償? A:法院會依雙方地位及配偶的外遇情節輕重及其他各項情形,進行綜合判斷,自身賠償金額大多落在30萬至60萬,但有時候會有特殊情況。 Q3:侵害配偶權如何判定? A:侵害配偶權證據範圍很廣,但只要法官判定雙方逾越社會一般男女的社交行為,例如接吻牽手或更進一步的行為,都足以成立侵害配偶權。 Q4:配偶發生外遇,可以訴請離婚嗎? A:可以的,可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Q5:侵害配偶權的時效規定為多久? A: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從「知道這件事情開始起」兩年內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超過兩年沒有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就無法再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 Q6:侵害配偶權只能告小三嗎? A:原則上可以提告任何侵害到您配偶權的人,可以只告小三,也可以兩方都提告。 專業法律諮詢 www.fuyen.com.tw
2022.02.16
台中一名男子,不開心妻子與廖姓刺青師發生性關係,造成他精神受損,提告請求兩人損害賠償80萬元。 妻子則辯稱是去修補刺青時遭到廖男性侵,但檢察官勘驗店內錄影監視畫面,發現女方身體「主動」配合,認定廖男不構成性侵,予以不起訴處分。 民事法庭法官認定2人確實侵害男子配偶權,判決妻子與廖姓刺青師須連帶賠償新台幣20萬元,全案可上訴。 男子妻子辯稱,與廖姓刺青師認識多年,2021年2月1日廖男約她下班後修補刺青,她基於信任上,在對方邀約下喝了幾杯酒,之後便不勝酒力,只知道廖男清場要替她補刺青,等她恢復意識後,才發現趴在廖男身上,她立刻推開廖男,否認兩人是合意發生性行為,事後控告廖男妨礙性自主。但廖男指稱,他知道女方已婚,但女方告知他已離婚恢復單身,承認兩人有發生性行為,但並未違背女生意願。 檢查察官勘驗住處的監視錄影畫面之後,發現兩人發生性行為時,女方「主動」在上,看起來意識清醒,甚至扭動身體配合,看起來並無酒醉無法抵抗情事,認定廖男並未性侵,予以不起訴處分。民庭法官以女方及廖男侵害配偶權,判2人連帶賠償新台幣20萬元,目前男子與妻子的婚姻關係仍持續中。
2022.01.28
陳姓女子指控丈夫和洪姓女子深夜講電話、牽手等,依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8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以依大法官解釋,憲法已不再強調保障婚姻制度,轉為重視配偶「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應承認隱含配偶一方受另一方獨占的配偶權概念,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陳女提告主張,丈夫2019年4月至6月經常和洪女深夜通電話,同年8月在外牽手而認定有婚外情,要求對方賠償80萬元。洪女經通知未到庭,也沒有提出書狀抗辯。 法官認為,陳女提出影片和照片為證,主張配偶權被侵害,但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需宣告通姦罪違憲,理由書寫明,「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可見憲法規範由過去強調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變遷至重視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 法官表示,配偶間是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忠誠義務,而可以支配另一方的意志或自主決定,因此在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一方受另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因此認為陳女請求無理由判敗訴,洪女免賠。 本案由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承審,她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此次在判決中闡明自身見解,引發熱議;然而,她的父親吳陳鐶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中,是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 吳陳鐶認為通姦罪合憲,並質疑文明法治的社會難道要容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的婚姻制度?認為通相姦罪是否廢止或修正,應由立法機關,或交由公民投票決定,「釋憲機關不應該越俎代庖」。
2021.12.27
情境照。小三大膽承認與人夫上床超過200次。 〔記者溫于德、實習記者陳佳妤/台北報導〕一名原配不滿小三明知丈夫已婚,不斷透過臉書帳號傳送親密互動照片、性愛照,還大膽承認上床超過200次,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結,認定小三確實侵害配偶權,審酌雙方學、經歷後,判賠原配15萬元;可上訴。 原配主張,小三自去年8月15日起至9月23日間,以不同臉書帳號傳送親吻、臉頰碰臉、共同出遊等親密照片給丈夫,並透過文字訊息、錄音檔承認這段不倫關係持續1年多,更過分的是,小三還傳送2人性愛照並承認上床超過2百次。 原配強調,事後想起2人通姦情況便痛苦倍增也不斷失眠,腦海中也經常浮現親密照、性愛照,導致必須求診身心科,卻因服藥副作用大,白天無法集中精神工作,改以持續參與「瑜珈身心療癒」至今,故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小三則簡單表示去年8月後已與原配丈夫沒有聯絡。 簡易庭依據原配提出的照片,認定超出普通男女一般社交尺度;另依小三傳送給原配的語音,包括「這一年多我跟他在一起,不好意思我真的喜歡他」、「妳老公說要照顧我、要保護我、永遠疼我、那都是騙人的」,更可知小三明知原配丈夫已婚仍執意交往,這種無視原配婚姻關係存在,且毫無忌憚直接傳訊息刺激原配的做法,無論從人性或依一般社會標準,均已造成原配精神損害,審酌雙方條件後,判賠15萬元。
2021.08.18
台中地院認為「軟掉」等言詞,是性行為後的對話,判決陳男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詹姓男子與劉姓女子結褵逾10年,劉女卻疑與已婚陳姓男子有染,詹男提起民事訴訟索賠100萬元,他指控兩人發生性行為後,詹男告訴劉女,「那個(旅店)氣氛不夠,害我軟掉」,顯示兩人有染,陳男則辯稱當時是討論「應停止互動」,台中地院不採信陳男辯詞,認為「軟掉」等言詞,是性行為後的對話,判決陳男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詹男提出民事賠償之訴,指控陳男與其妻劉女(案發後離婚)因業務認識,兩人於前年(2019年)1月31日與3月3日,先後於中市旅店、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惡意侵害他的配偶權,對他身心造成莫大傷害,導致他失眠,應賠償100萬元。 詹男並提出行車記錄器擷取畫面,以及劉女、陳男對話譯文、出遊照片等證物,其中,劉女與陳男於前年1月31日,於旅店發生性行為之後,可能是旅店氣氛不夠,陳男告訴劉女,「我們去下一間」、「我們來體驗下一間,那個氣氛不夠」、「害我、害人家軟掉」、「為什麼喜歡我?」不過,陳男卻辯稱說,當時是與劉女,檢討是否應「停止互動」,另外,詹男提出的金額過高,應以15萬元為適當。 台中地院認為,陳男明知劉女已結婚,與劉女發生性行為後,還有「軟掉」等對話,顯已侵害詹男配偶權,陳男為國中畢業,每月收入3萬餘元,名下有與配偶共有的房地1 筆與房貸數百萬元,判決陳男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
2021.08.13
越南籍妻子騙丈夫要去美容坊「當翻譯」,實情是去賣淫,還跟美容坊老闆發生3次性行為並拍下性愛影帶。 2021/08/07 09:27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武漢肺炎造成旅遊業大蕭條,開旅行社的黃姓男子收入變0,越南籍妻子騙他要去美容坊「當翻譯」,實情是去賣淫,還跟美容坊老闆發生3次性行為並拍下性愛影帶,黃男怒告老闆並求償80萬元,法官判老闆應賠15萬元。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原本跟舅舅一起開旅行社賺錢,並在2001年時娶了越南籍配偶,原本平順的生活,卻因去年中國爆發武漢肺炎影響全球,國人出入國境有諸多限制,旅遊業大蕭條,黃收入變零,於是越南籍妻子就去美容坊應徵工作。 妻子告訴黃男,自己在美容坊是當翻譯,月薪2萬元,全家人都靠妻子賺來這點微薄薪水過日子,沒想到黃男竟在妻子手機中見到她與美容坊鄭姓老闆的性愛影帶,經逼問後,黃妻說,鄭男以辭退、減薪為由要脅她發生性行為,她是出於無奈才會與老闆做愛。 黃替妻討公道,沒想到竟被反打臉,當他去美容坊興師問罪時,才得知妻子不是去應徵當翻譯,而是去賣淫,且妻子在去美容坊應徵前,還有3次賣淫被警方查獲的紀錄;黃男不死心,認為是鄭男強迫妻子與他發生性行為,於是依配偶權受損向鄭提告求償8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鄭否認自己是美容坊負責人,還說在美容坊上班的女服務生都會隱暪婚姻狀況與客人發生性行為,強調黃妻是賣淫女,這件案子是他們夫妻倆聯手要來騙他的錢不成才提告。 不過,法官傳喚曾到美容坊消費的男客作證,男客說,他曾聽過鄭男說黃妻是他旗下的員工,且法官勘驗性愛影帶時,發現影帶部分還有兩人互拍口交的畫面,難以認定鄭男是純粹花錢享受服務的消費者。 影片中,也有拍到黃妻和鄭男聊天內容,曾提及黃妻婆家和丈夫工作狀況,鄭還勸黃妻離婚等字句,因此認定鄭男知道黃妻已婚身分,且與黃妻發生3次性行為已損及配偶權益,判他應賠15萬元,可上訴。
2021.08.09
圖/記者鄭淑婷攝 桃園市1名婦人與丈夫經營火鍋店,並將從高中就來店內打工的曾姓女員工認作「乾女兒」,婦人控訴,曾發現丈夫與曾女常膩在一起竊竊私語,但沒有想那麼多,直到去年發現2人已有3年多的不正常關係,甚至發生多次性行為,怒對曾女提告求償,由於曾女與人夫有染時,有近2年尚在未成年階段,桃園地院法官判處曾女應賠償元配30萬元,其中21萬元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婦人說,她與丈夫結婚20年並育有2名子女,2015年間2人開了火鍋店,隔年就讀高中的曾女來打工,覺得她相當乖巧、認真,夫妻倆便將她認作乾女兒,還把她視作親生女兒般疼愛、關照,2017年間曾察覺曾女跟丈夫互動「怪怪的」,時常在一起竊竊私語,但她沒有進一步追究,後來發現2人手機內的對話,才驚覺丈夫早已出軌「乾女兒」,從2015年10月到去年1月間,還發生過多次性行為,她原本的婚姻生活被毀,怒對曾女求償100萬元,曾女現在雖已成年,但與丈夫交往時有2年還未成年,她的父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曾女於言詞辯論時未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判決指出,依據元配所提丈夫與曾女自拍照、對話內容及情趣用品、汽車旅館集點、保險套、行車紀錄器等證物,認為她所主張的為真實,審酌元配身分、所受損害等,認為可求償金額為60萬元,而曾女與婦人丈夫共同侵害配偶權,應各分擔30萬元賠償,而她侵害配偶權期間,有近2年尚未成年,因此父母就其中70%、21萬元,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醫師法】花11萬植牙植體卻鬆脫掉入鼻竇 無照醫判賠45萬
2021.03.21
何姓男子發現林姓妻子與高姓男子偷情擁吻,另查出2人對話曖昧,高男除稱林女是女神外,還問她:「接受5分鐘的男人嗎?」,何男因此與林女離婚,並對2人提出150萬元求償,2人辯稱是因酒醉「不小心」嘴唇輕微碰觸,新北地院法官不採信,判定其等行為已侵害何男配偶權,判賠40萬元。 何男提訴主張,2018年2月間,林女受同事邀約與高男等人在摩鐵喝酒作樂,藉故酒醉不回家,隔日,高男傳訊給林女表示:「自己不斷回想當天過夜情形,已經有20多年沒有這種感覺」,此後,2人肆無忌憚,密切通聯,林女上班時,更打扮得花枝招展,香水味濃烈,常搭乘高男汽車一起跑業務、舉止親密。 何男並指出,2018年7月,他更目睹2人擁抱熱吻,他為此氣炸揮拳把高男打到鼻青臉腫,事後雙方達成協議,斷絕往來,怎料,2人仍繼續往來,導致他婚姻破碎、離婚收場,2名幼女因此失去母愛,提訴求償150萬元。 何男指出,林女雖會刪除對話記錄,仍留下部分內容,例如,高男稱讚林女:「妳最近很火辣、腿好長」,又說:「妳在我心中是唯一、正宮、女神、寶貝」並幻想與林女漫步在海邊、飲酒,甚至問說:「妳可以接受5分鐘的男人嗎?」林女聽聞後竟回:「不是3分鐘啊」。 審理時,林女及高男2人否認偷情,辯稱因為酒醉「不小心」有嘴唇輕微碰觸,並非「擁吻」,對話內容亦無曖昧之情。 法官認為,高男明知林女已婚仍邀約出遊,除誇讚林女外,還稱呼她是「正宮、女神、寶貝」,林女亦答應邀約獨處出遊,當高男詢問:「可以接受5分鐘的男人嗎?」她竟回稱:「不是3分鐘啊」,2人言語曖昧具有性暗示,加上時常約會並有擁吻行為,判定已逾越一般朋友、同事正常交往分際。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母湯喔!撿到iPhone想佔為己用 依觸犯侵占遺失物罪判罰5千元
2020.08.18
元配完勝 判決定讞 小孩監護權、賠償通通得手 正宮雖沒有抓姦在床,但詳實記錄老公與小三出遊、過夜紀錄,在飯店抓姦僅拍到小三衣裙留在房內,人卻躲在浴室不出來,沒有性行為實據,但事後與老公達成離婚協議,取得房產一半權利(市價約1100萬元)、孩子監護權,又向小三請求賠償獲判40萬元定讞,可說正宮大勝利。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27日深晚上正宮「明明」(化名)與友人一起殺到高雄華王飯店抓姦,敲門許久進去後,老公「祥哥」(化名)全身衣服整齊,但不見女主角小三「伍兒」(化名)蹤影,之後才發現躲在浴室內,警察請她出來,祥哥遞給她衣櫥內的衣裙,她整裝後才出來,而當晚明明與祥哥達成離婚協議,明明給付100萬給祥哥,祥哥則將房產權利一半給明明,小孩由明明扶養,祥哥可以不用給付小孩撫養費。 但明明沒有放過小三,向台中地院請求損害賠償200萬元,明明說她因老公外遇已經看精神科一段時間,精神損害極大。 另外提出祥哥與小三出遊紀錄,去年10月5日至7日兩人前往桃園角板山與小烏來遊玩,三天兩夜;同年10月10日一起到新屋海邊租乘腳踏車遊玩,未過夜;同年10月12日至同年10月14日,又是桃園旅遊,三天兩夜;同年10月17日至21日,這次在桃園五天四夜。 同年10月27日祥哥與伍兒到高雄遊玩,入住華王大飯店,深夜兩人獨處,明明與友人會同警察抓姦。28日明明與祥哥達成離婚協議。 伍兒坦承與祥哥交往,幾乎每周有出遊及過夜,辯稱沒有出軌行為,辯稱她們是在網路上認識,工作不同、居住地也不同,她住桃園,祥哥住台中,朋友沒有交集,不知祥哥已婚。如果真要求償,祥哥也已經給550萬元,怎麼還來向她求償? 法官表示,雖沒有抓姦在床,但據明明等人拍到影像,伍兒在房間內盡褪除衣裙等衣物,不避諱在祥哥的眼前,進入浴室,可見兩人關係非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尺度,足以破壞明明婚姻及家庭生活的幸福圓滿。 法官認為,祥哥41歲,伍兒33歲(有過一段婚姻),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理應主動探詢祥哥婚姻狀態,祥哥若刻意隱婚,被抓姦當晚面對此境地,必然驚訝或不可思議等神情,現場為自己辯白才是,但當下伍兒卻是平靜,沒有激動爭執的情緒反應,可見已有預期心理,她的辯詞不可採。台中簡易庭判決伍兒應賠償40萬為適當,伍兒上訴沒有理由,全案定讞。 專業法律諮詢 www.legalweb.com.tw
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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