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能要到多少?
標準:維持個人生活所需!
畢竟贍養費只是用來保障離婚當事人可以獨自生活,因此贍養費的金額,我國最高法院認為要依照請求者的身分、年齡、自立謀生的能力、生活程度,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來綜合判斷,重點在於保障請求者的「個人生活所需」。(參考臺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因此,贍養費不易出現高額的金額,只要符合基本生活就夠了。
在訴訟當中,法院有時候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統計數字作為標準,去判斷當事人請求的贍養費合不合理。
例如,行政院105年公布的數據,台北市的消費支出是2萬8千元左右,高雄市的消費支出是2萬左右。
假如訴請離婚的當事人在這兩個城市,法官可能就會以這兩個城市的月支出作為基準,再去計算離婚時的贍養費應該給多少。
高額贍養費是怎麼來的?
我們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政商名流鬧離婚時爆出的高額贍養費,其實不是根據法律去請求的贍養費,而是當事人透過「離婚協議」去請求的贍養費,因此並不見得是用來避免生活困難的數字,純看雙方握有多大的籌碼和議價能力,所以才會有這麼高的數字。
也就是說,法律保障的贍養費是要避免你無法獨自生活的最低限度,你也能選擇透過自己的力量(離婚協議)去跟對方要到更多。
我國法律保障的贍養費,是確保離婚配偶的最低生活水準,並且只有在判決離婚的時候才可以請求。
如果選擇的是協議離婚,離婚以後就不能再跟對方索取贍養費了,這點要特別注意。
另一方面,如果想要的贍養費不只包含基本生活水準,還要能夠維持固定的生活模式,那麼就不應該走判決離婚的程序,而是選擇協議離婚,並且在協商過程中盡力的爭取較高額度的贍養費。
不過,也不要把贍養費當作是離婚時的孤注一擲,或許還有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權利、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分擔可以去向對方主張,這些費用都是在離婚後有可能一併獲得的,別忘了一起考量進去!
參考資料:知法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