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棄屍
重判18年
判決指出,許家瑋2016年不滿劉胡亂指控他下手偷走價值200萬元的鑽表和現金,害他被失主打了一頓,他便夥同高庭江聯手以買毒為由,約劉外出後強押上車載往山區、摩鐵,拿電擊棒、鋁棒、徒手痛毆凌虐長達18小時。劉多次求饒,許、高都不予理會,直到汽車旅館退房時間到,兩人再把劉抬上車,未料劉在半路死亡,兩人便將劉棄屍在山區。
許事後自首,高則逃逸被通緝;最高法院去年依殺人、妨害自由等罪判許20年徒刑定讞。高到案後仍否認犯行,供稱是許要求他幫忙看管劉,事後他會拿到報酬。一審認為,高凌虐殺害劉,犯後還棄屍,惡性重大,也未向劉的家屬道歉,另高早在2006年就因犯殺人案被判14年,假釋期間再度犯殺人案,判處高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院二審則認為,高在汽車旅館內只是看管劉,並未實際動手,雖有殺人間接故意,但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改判18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因此3罪合併改判18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