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傷害罪】獸男 撿屍帶回旅館性侵還毆打!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03/2160182.htm
去年4月一日凌晨時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在蘆洲區「撿屍」一名酒醉女,坐計程車帶到三重旅館性侵得逞。此外,王男還毆打女子,女子非常痛苦,結果不顧自己一絲不掛,全裸直接從旅館2樓跳窗,直衝店家內求救。一審將王男判刑6年4月,二審改判4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現年50歲的王男,四處打工維持生計。去年4月19日,凌晨4點多,他在蘆洲區三民路某間卡拉OK店的騎樓下,發現一名醉倒在地的女子。王男心懷不軌,假裝叫醒女子,還叫了計程車要送女子回家。但卻趁女子泥醉,王男就將女子帶到三重區某間旅館內,開房性侵、傷害得逞。
過程中,王男毆打女子頭臉、身軀,女子身上多處受傷,還被王男性侵。王男完事後,女子打算穿衣離去,但王男不放行,將女子全身扒光光,強行拖到浴室沖水,並以蓮蓬頭毆打女子頭臉,女子因傷口遭水沖洗,痛得哇哇大叫。最後女子真的忍不住,趁著王男不注意時,完全不顧自己沒穿衣服,打開房門直衝出去,在走廊上大聲呼叫,最後打開旅館二樓窗戶,直接跳下去,全裸衝進一旁的豆漿店求救。
警方到場逮捕王男,王男一開始矢口否認犯罪,但女子指證歷歷,再加上驗傷單、現場各樣跡證,王男最後坦承犯罪。檢方對他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王男向法院哀求,說自己有2名小孩要扶養,請求輕判;但一審法院認為他惡性重大,重判有期徒刑6年4月,另依傷害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改將他判刑4年6月,另外傷害罪部分駁回上訴,先行定讞。性侵部分在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