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注意事項
2.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3.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4.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所應逕為登記。
5.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newresidentmatch.com